一般合同条款

Garzon Pláza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条款与条件

(一般条款和条件)

引言

Hotel Garzon 广场****(以下简称„酒店”或„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方特此提醒所有访客、咨询者及潜在宾客注意:在使用酒店网站、 以及通过本网站订购服务之前,必须熟悉当时有效的《一般合同条款》(以下简称„GTC”),以及《数据处理声明》和《隐私政策》。.

用户继续使用本网站,或通过本网站提交预订请求或订单,即表明用户已知悉、理解并接受当时有效的《一般条款与条件》 以及《数据处理与隐私政策》的内容,并接受其对自身具有约束力。.

如果用户不接受《一般条款与条件》或《数据处理与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则无权通过本网站进行预订,也无权订购本服务。.

鉴于根据《2013年第五号〈民法典〉》第6:78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合同条款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且其适用方已使另一方在订立合同前有机会了解其内容,且另一方已接受该内容,服务商特此告知宾客,现行有效的《一般合同条款》可在酒店官方网站上查阅(https://garzonplaza.hu),同时酒店前台也持续提供纸质版本供查阅。若以口头方式提出报价,服务提供商将特别提醒客人查阅《一般条款与条件》。.

客人通过接受要约,或通过网站进行预订或提交预订请求,即声明其已知悉、理解并接受当时有效的《一般条款与条件》, 以及相关《数据处理与数据保护条例》的内容,并接受其对自身具有约束力。.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构成所有旨在提供特定住宿服务和/或相关附加服务的合同 (以下简称“服务合同”),该合同由服务提供商与客人或费用承担方根据本《一般条款与条件》第八章规定的规则订立。.

一、术语定义

《一般条款与条件》(和/或《服务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和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服务提供商:Garzon Pláza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9024 杰尔,瓦斯瓦里·帕尔街1号B栋.

服务地址:Hotel Garzon Pláza****,9024 杰尔,瓦斯瓦里·帕尔街1号B栋。.

公司注册号:08 09 015113

税号:13995803208

网站地址: https://garzonplaza.hu/

电话号码:+36-96/900-500

电子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独立代表: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图什·巴拉兹·卡罗伊

嘉宾: 与服务提供商签订《服务合同》的自然人,以及根据《服务合同》与合同方共同使用住宿服务和/或附加服务的所有人员。.

同住人员: 与签约方一同抵达,并在酒店或客房内与其共同居住,且与签约方共同使用住宿服务和/或附加服务的人员。.

除非另有规定,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中使用的 „客人”一词应理解为包括签约方及其随行人员,以及与其一同使用服务的人员. 关于客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规定及其他条款,同样适用于同住人员。.

费用承担方: 指向服务提供商支付服务费用的全部或部分,或承诺支付该款项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费用承担方可以是客人、同住人员,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

如果本《一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条款涉及付款义务、对价的支付、退款或其他财务结算, 则该条款——视其具体内容而定——亦应相应地适用于费用承担方,即使该条款明确仅提及“客人”。.

对价、价格或费用: 指客户或费用承担方有义务支付的、以货币形式表达的、服务提供商因提供该项服务而应得的费用。.

对价部分: 对价的特定部分。.

附加服务: 为充实休闲时光、保持健康状况、改善身体舒适度,服务商向宾客提供的、不属于该类住宿服务组成部分的其他服务, 前提是服务提供商在服务期间向客人推荐或提供此类服务(例如:收费停车、 Maxi-Bar消费、按摩和/或身体护理、接送服务、当前正在宣传的服务范围)。 服务提供商将在网站上公布客人在特定期间内可使用的各类附加服务及其费用;或应客人要求, 在提供住宿服务之前或期间——具体取决于对附加服务的需求何时产生——但无论如何均在服务使用前,向客人单独告知相关信息。 附加服务的范围在一年中的不同时期会有所变化, 此外,客人可在签订服务合同时或之后申请相应的附加服务,包括住宿服务提供期间。 附加服务的范围、内容、条件及对价始终构成《一般条款与条件》的一部分,其具体规定应视为《一般条款与条件》的附件。.

住宿服务: 在酒店内提供非长期性、包含夜间留宿及休息的住宿服务,以及提供与该住宿服务直接相关的其他服务, 例如餐厅服务(如提供早餐),这些服务不属于“附加服务”范畴。.

房间: 酒店内设有单人间、双人间或多人间、公寓及套房。当前可预订的房型可在酒店官网上查询。.

酒店: Hotel Garzon Pláza****,该场所位于9024 杰尔市瓦斯瓦里·帕尔街1号B栋,由服务提供商Garzon Pláza Kft.负责运营。.

服务: 指住宿服务的一般内容;或者,如果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提供附加服务,或服务提供商提供此类服务, 则指住宿服务与附加服务(们)的统称。.

服务合同:双方就服务达成的协议。.

缔约方(以下简称“各方”): 签订《服务合同》的各方,即《服务合同》及《一般条款与条件》的当事人,一方为服务提供商,另一方为:客户或费用承担方。.

网站: https://garzonplaza.hu 门户网站及其所有子页面,该网站由服务提供商运营。.

银行卡: 一种替代现金支付的工具,由银行向在其处开设账户的客户发放。银行卡的概念涵盖信用卡和借记卡。 服务商接受的银行卡清单可在其网站以及酒店前台查阅。.

II. 适用法律法规

《一般条款与条件》和/或《服务合同》中明确列明或虽未列明但规范服务提供商与客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以下内容:

  • 2013年第V号《民法典法》(以下简称:《民法典》);;
  • 2005年《商业法》(第CLXIV号)(以下简称《商业法》);;
  • 关于服务活动开展和持续的一般规则的2009年第LXXVI号法律(以下简称:《服务法》);;
  • 1997年CLV号《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
  • 2008年第XLVII号《关于禁止针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法律》(以下简称:《禁止不公平商业行为法》);;
  • 2011年第CXII号《关于信息自决权和信息自由的法律》(以下简称《信息法》);;
  • 1990年《地方税法》(以下简称《Htv.》);;
  •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16/679号条例(GDPR);;
  • 关于住宿服务经营的详细条件及住宿场所经营申报程序的第239/2009. (X. 20.)号政府法令(以下简称:《住宿服务政府法令》)。.

III.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的适用范围

《一般条款与条件》(ÁSZF)将于2026年6月1日在服务商运营的网站上发布。.

《一般条款与条件》自发布于本网站之日起生效,其规定适用于生效之日及之后订立的《服务合同》。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不适用于生效前订立的合同,且不影响该等合同的法律关系。.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服务合同,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般条款与条件》的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双方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排除《一般条款与条件》适用的服务合同;如有约定,则仅在双方约定范围内适用。.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的适用范围涵盖服务提供商,以及与其签订《服务合同》的客人和/或费用承担方。.

服务商向用户提供的、用于界定各项服务内容及条款的所有信息、说明和条件,只要在形式上与《一般条款与条件》有所区分,均视为《一般条款与条件》的附件。.

服务关系应同时受《服务合同》、本《一般条款与条件》及其附件的约束。.

如果《服务合同》与本《一般条款与条件》的规定存在差异或矛盾,则以《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准。.

如果《一般条款与条件》及其附件之间存在差异或矛盾,则以《一般条款与条件》的规定为准。.

服务提供商发布的其他说明、描述或信息,仅在《一般条款与条件》或《服务合同》中明确提及的情况下,才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将文件解释为相互协调一致,并应根据合同关系的宗旨,本着善意原则,并遵循按其本意行使权利的原则予以适用。

第四部分 服务合同

IV.1. 服务合同的订立

服务合同由服务提供商与客人,以及(如适用)费用承担方通过口头、书面或电子方式订立。.

若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则当一方的要约(以下简称„要约”)被另一方口头(特别是通过电话)接受时,服务合同即告成立。 口头接受必须与要约同时进行,或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否则,要约即告失效,服务合同亦不成立。 服务提供商可通过书面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记录口头协议,该确认函用于书面确认合同内容。.

在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时——特别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的情况下——服务合同在以下情况下成立:
i) 客人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接受服务提供商旨在订立合同的要约,或者
ii) 服务提供商就客人的报价发送书面确认函,且客人接受其中所述内容。.

服务商网站上公布的以及酒店前台提供的价格、 套餐优惠、促销活动及其他条款——除非被视为针对特定个人、以实名形式发出的要约——均视为仅具信息性质的要约邀请。 客人接受上述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均视为单独下单,服务商有权据此发送确认函。.

服务商将在具体报价单以及当时有效的《一般条款与条件》附件中,对与住宿服务相关的其他服务(特别是:半膳服务、收费的水疗服务等)作出规定。 关于附加服务的适用条件,服务提供商将在报价单或《一般条款与条件》中予以说明。.

客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服务提供商索取个性化的专属报价。.

如果客户接受要约的方式与其内容不符,则该差异应视为要约(反要约),在服务商接受之前,该反要约不构成合同的订立。 服务提供商有权接受该反要约或提出新的要约。.

如果服务提供商发送的确认函内容与客人接受的内容不一致,则该确认函应视为新的要约。在此情况下,合同仅在客人明确接受后方告成立。.

服务合同的内容应根据服务商提供的报价、客人的订单以及服务商的确认函综合解释确定,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了与此不同的单独合同。.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规定了服务合同的最低内容要素。.

若双方发生争议,无论服务合同的订立形式如何(口头、书面、 电子形式)。若采用书面形式,即使该文件不被视为具有完全证明力的私文书,此规定仍适用。.

IV.2. 服务合同的最低内容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服务合同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 住宿服务的日期或时长,即入住日期(以下简称“入住日期”)和退房日期(以下简称“退房日期”),,
  • 客人的姓名,,
  • 客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住址
  • 客人的电话号码,,
  • 随客人一同抵达及与客人同住的人员人数、姓名
  • 住宿服务的类型——包括所需的房型及餐饮方式——或者,若需使用多项住宿服务, 则需注明住宿服务的数量;若使用不同类型的住宿服务,则需将住宿服务的数量按不同类型分别列明,,
  • 对价金额,,
  • 客人所选的付款方式,以及若涉及不可退还的对价支付,应予以注明,,
  • 所申请的附加服务(及其原因),前提是客人在住宿服务开始提供之前已知悉该附加服务(及其原因)。.

如果客户与费用承担方并非同一人,则需提供费用承担方(公司)的名称、 地址或注册地,若为公司,还需提供费用承担方的税号;在此情况下,服务提供商将与费用承担方签订服务合同。.

如果服务合同中上述规定的最低内容无法从服务合同本身中明确得出, 则服务合同的内容应由服务商在签订服务合同时生效且有效的、与服务合同相关的报价(或多份报价),以及最终由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予以补充。.

服务合同的有效期为特定期限(即从入住日到退房日之间的期间,含首尾两日)。.

随着服务合同的订立,服务提供商承诺向客人提供服务合同及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中规定的住宿服务,以及——若服务合同中对此有规定————根据《服务合同》向客人提供相应的补充服务。.

客人承诺,若其有“同住人员”一同抵达,则将与该(些)人员共同使用本服务,并应对同住人员违反本《一般条款与条件》、 、住宿守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由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客人有义务确保按《服务合同》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应付对价。 如果根据《服务合同》规定,付款义务由费用承担方承担,且费用承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付款义务, 则客户应对向服务提供商履行对价及其他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服务提供商和客人基于双方共同且一致的意愿,有权修改服务合同的内容。.

IV.3. 服务合同的终止

服务合同在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后即告终止;此外,双方有权随时经双方协商一致,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终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不得通过普通解除方式终止。.

服务合同的特别解除情形:

在以下意外情况下,客人有权通过特别解除的方式立即终止服务合同:

a/ 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严重违反《服务合同》的规定,且尽管服务提供商已接到提醒,仍未能恢复合同约定的状态,,

b/ 服务提供商、代表服务提供商或为其利益行事的人员,或其他住客,若对该住客采取明显违背在酒店内和平居住、安宁休憩或人类共处基本要求的行为, 、有失体面或令人无法容忍的行为,且在服务提供商提出警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所申请的附加服务,若该附加服务在住宿服务开始提供之前,客人已知悉其内容,,

c/ 服务提供商、代表服务提供商或为其利益行事的人员,或其他宾客患有会危及该宾客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在a/至c/款所述情况下,如果被投诉的行为性质极其严重,以致无法合理要求客人继续维持服务合同,则立即生效的解约无需事先发出警告。.

在以下意外情况下,服务提供商有权通过特别解约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合同:

d/ 客人损坏酒店(包括客房)内的家具、配件、 其他属于服务提供商所有或由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造成损坏,和/或违反其用途进行使用,且在受到警告后仍不停止该行为,,

e/ 客人未遵守服务提供商的安全规定和秩序,对服务提供商的员工行为不当或粗鲁, 处于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之下,表现出威胁性、侮辱性或其他不可接受的行为,对入住酒店的其他客人、 或对酒店内其他人员表现出有悖于和平住宿、宁静休憩或人类共处基本准则的、有伤风化或无法容忍的行为,且在受到劝诫后仍不停止,,

f/ 客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g/ 客人患有传染性疾病,该疾病危及其他客人或代表服务提供商行事的人员的健康,,

在d/–g/款所述情况下,如果被投诉的行为性质极其严重,以致无法合理要求服务提供商继续维持合同,则立即生效的解约无需事先发出警告。.

A 服务提供商 若发生上述任何一种特殊解约情形,服务提供商在通知特殊解约的同时,客人有义务支付根据服务合同应付的全部对价, 即使客户未全部或部分使用该服务亦然。服务提供商可基于其裁量权,部分或全部免除此项义务。.

如果《服务合同》由 访客 若服务提供商因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中规定的理由以特别解约方式终止合同,则客人有义务向服务提供商支付已使用服务的费用。.

对于尚未使用的服务,客人无需支付相应费用。.

如果客人已预先支付了尚未使用的服务的费用,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将该款项退还给客人, 退款方式应与原付款方式一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了其他退款方式。.

本规定不影响服务提供商或客人根据法律法规承担的赔偿义务。.

服务合同自客人去世之日起终止。.

如果双方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的履行 不可抗力 若因故导致履行合同变得不可能,则服务合同将依据法律规定自动终止;此外,在履行障碍持续存在期间,双方均免除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凡超出各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事件或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 火灾、洪水、极端天气、全国性能源供应中断、罢工或政府措施),且该事件或情况暂时或永久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

在不可抗力期间,合同履行暂停;不可抗力消除后,若仍有可能,各方可重新履行义务。 双方承诺采取一切可预见的措施,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降低损失,并尽早恢复履约能力。.

五、服务合同与《一般条款与条件》之间的关系

随着服务合同的订立,当时有效的《一般条款与条件》将成为服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除非《服务合同》另有规定,否则现行有效的《一般条款与条件》将对《服务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解释和详细规定。.

《服务合同》和《一般条款与条件》共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双方在《服务合同》或其他单独协议中经共同协商,对《一般条款与条件》作出例外约定。.

如有歧义,以《服务合同》或其他单独协议中的规定为准。.

第六章 关于依据服务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的《一般条款与条件》载明了服务提供商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客人(或费用承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般条款, 并对其进行详细说明,且——除非《服务合同》另有规定——对《服务合同》的条款予以补充。.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并不排除与客人签订包含个别、特殊条款的协议,此类协议可在具体情况下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不同的规定。.

服务提供商有权与旅游中介、旅游运营商及其他第三方,根据具体交易类型,以相应的条款和条件签订合同。.

若涉及团体预订或团体住宿服务需求,服务提供商有权以与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不同的条款作为签订服务合同的条件。.

服务提供商应按照《服务合同》及本《一般条款与条件》的规定,以符合住宿场所评级标准的水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以应有的专业谨慎态度提供服务。.

服务提供商可同时提供不同类型的住宿服务。.

住宿服务中提供的基础服务与附加服务是相互独立的。 附加服务并不自动构成住宿服务的一部分,客人仅在单独订购并依据单独条款(特别是费用)的情况下,才有权使用这些服务。.

如果某项服务被列为特定住宿服务套餐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该服务在其他服务套餐中也会自动成为基础服务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该服务可作为附加服务使用。.

服务提供商应在提供服务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客人提供有关各项服务的最新信息,并明确说明其内容和条件。.

如果服务商推荐或组织了特定活动,只有当该活动的报名人数达到公告中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才会举办该活动。 服务提供商将在活动公告中特别提醒该最低人数要求。.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现行有效的《一般合同条款》(ÁSZF)、 《服务合同》、服务商现行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界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规定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完整列举。.

根据《服务合同》,客人有权使用所预订的客房,以及酒店内那些因服务性质而通常可供使用且不受任何特殊规定或限制约束的设施。.

客人如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有任何异议、投诉或意见,须在入住酒店期间立即——最迟于退房时——向服务商提出。 服务提供商将根据相关内部规章和法律法规对所报告的投诉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投诉处理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若客人在离店后才提出投诉,鉴于取证条件的局限性,服务提供商有权在处理该投诉时将此情况予以考虑。.

VII.1. 客人(费用承担方)的权利与义务

客人(付款方)有义务按照《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日期和方式,支付《服务合同》中订购并已使用的服务的费用。.

即使客人未全部或部分使用《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只要符合当时有效的《一般条款与条件》中规定的条件,客人仍有义务支付该等服务的全部费用 (特别是包括取消条款及未使用服务的情况)。.

客人有义务支付所有未列入《服务合同》但由其实际使用的服务的费用, 此外,还须向服务提供商或第三方赔偿因其本人或其关联方行为所造成,或与此相关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损失。.

客人有义务确保其监护下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在成年人陪同下才能在酒店范围内逗留,包括客房及公共区域。.

客人有义务遵守《服务合同》、当时有效的《一般条款与条件》、服务商现行实施的内部规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住客必须避免任何严重妨碍酒店正常运营、扰乱其他住客安宁或违反社区共处规则的行为,特别是不得有惹是生非、骚扰他人或违法的行为。.

客人仅可在服务商规定的条件下,并经服务商批准后,方可将食品和饮料带入酒店区域。.

VII.2. 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与义务

除非《服务合同》或当时有效的《一般条款与条件》另有规定,服务提供商有权收取根据《服务合同》订购或实际使用的服务的对价。.

为保障服务提供商因服务产生及与服务相关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服务提供商对客人带入酒店区域的财物享有法定留置权。.

为维护酒店秩序及保障其他住客的安宁,服务商有权要求住客及其同行人员停止相关行为;必要时,服务商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部门 (特别是警方)采取措施。.

服务提供商有义务遵守《服务合同》、当时有效的《一般条款与条件》以及相关内部规章和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客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服务提供商有义务采取一切可预见的措施,以确保服务能够不受干扰且符合合同约定地提供。.

如果根据《服务合同》或当时有效的《一般条款与条件》,客人有权获得退款,则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向客人退还全部或部分款项 (特别是当满足取消条款时)。.

第八条 安置保障

如果服务提供商因自身原因 (特别是因超负荷、运营或技术障碍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则服务提供商有义务立即为客人安排适当的住宿。.

在此情况下,服务提供商有义务:

  • 按照《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价格, 在最初约定的期限内,或直至障碍消除为止,在另一处至少同等级或更高等级的住宿场所提供或安排上述服务,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服务提供商承担;;
  • 为方便客人通知变更住宿地点,应向其免费提供电话使用服务;;
  • 如果替代住宿的费用高于原预订的住宿,则应向客人补偿替代住宿与原预订住宿之间的差价。.

如果服务提供商已完全履行上述义务,且客人接受了所提供的替代住宿,则不得就此向服务提供商主张进一步的赔偿请求。.

第九条 退订条款

除非服务提供商另有规定,或双方在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其他条件,否则可在抵达日前第7天之前取消服务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将全额退还客人(费用承担方)已支付的款项,服务提供商有义务通过与支付时相同的支付方式进行退款。.

除非服务提供商另有规定,或双方在《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其他条件, 且客人于抵达日前7天内取消服务,服务提供商有权以违约金为由,追索《服务合同》或《报价单》中规定的全部服务费。.

服务提供商有权针对其部分服务方案, 特别是针对以促销或特殊条件销售的服务,有权将免罚金的取消期限设定为30至60天,并须在签订合同前向客户明确告知此事项。.

如果客人以不可退款(non-refundable)的方式预订服务,即使取消预订,已支付的费用也不会退还。.

X. 入住与退房

客人及其随行同住人员有权在抵达当日15:00起入住符合服务标准的客房,并须在离店当日最迟于10:00前退房。.

如果客人及其同住人员希望在抵达当日下午15:00之前入住符合服务标准的客房, 则服务提供商有权收取网站及前台所列明的指定金额(„提前入住”费用)。.

每间双人房最多可容纳两名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须与一名或两名成年客人同住。服务提供商可根据具体协议对此作出例外安排。.

如果需要安排超过上述人数的住宿,则需提前预订更多房间,或支付额外床位费用。服务提供商可根据具体协议对此规定作出例外处理。.

如果客人于《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退房日)之前最终离开住宿场所,服务提供方有权收取《服务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

在“退房日”之前空出的房间,服务商有权重新出租。.

X.1. 加时赛

延期是指将《服务合同》的期限延长至少一晚。.

由客人发起的服务延期申请,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事先获得服务提供商的同意,且仅在有空余容量的情况下方可提供。服务提供商无义务满足延期请求。.

服务提供商有权将支付已使用服务的费用作为延期条件,并有权要求就延期期间签订新的服务合同。.

若服务商同意延长住宿期限,则延长期间将适用当时有效的、不含折扣的价格。服务商可基于公平原则,为客人利益而对此作出调整。.

客人如需延住,最迟须在退房当日10:00前向酒店前台提出申请。.

X.2. 未使用服务

若宾客未提前取消预订或未提前通知即未到场(no-show),且该宾客已按《服务合同》规定的方式确认了服务使用, 将向该客人收取其已接受并确认的报价中列明的全部服务费用。.

在此情况下,客人(或付款人)有义务向服务提供商支付尚未付清的款项。.

如果预订是通过提供银行卡或信用卡信息来担保的,则服务提供商有权从所提供的支付方式中扣除全额费用。.

如果客人是在“不可退款(non-refundable)”费率方案下预订了该服务,则在未到场的情况下,已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服务商有权针对特殊条款的优惠活动、 以及针对团体预订和活动,适用与本条款不同的、在单独《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前提是须在签订合同前将此情况告知客人。.

第十一章 客人的疾病与死亡

如果在服务期间,客人和/或与其同住的人员生病, 且无法自行处理个人事务,服务提供商将以合理的方式为其安排或提供医疗救助。.

若宾客患病或身故,服务提供商有权向宾客的亲属、 其继承人或费用承担人,其中尤其包括医疗费和程序费,以及因客人原因在酒店范围内造成的损害修复费用,此外 – 若发生死亡事件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要求赔偿与遗体运送相关的费用。.

此外,服务提供商有权收取客人于死亡发生前实际使用的服务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服务费用、付款条件及其他费用

客人或付款人应通过预先银行转账、抵达时在现场以现金或银行卡支付,或采用上述支付方式的组合,结清服务费用。.

服务商接受的银行卡类型将在其网站以及酒店前台公布。.

客人有权以欧元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在此情况下,汇率将根据付款当日酒店前台公示的、由服务商确定的汇率进行换算。.

该服务的费用由以下部分组成:

  • 住宿服务费,,
  • 附加服务费,,
  • 税费(旅游税和增值税)。.

服务提供商有权确保用户能够使用该服务:

  • 收取相当于确认书中规定的总对价50 %的预付款,该款项可通过银行转账、提供银行卡信息并从该卡扣款的方式支付,或
  • 对于不可退款(non refundable)的报价,需预先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该费用不予退还。.

剩余款项应在开始使用服务之前,最迟于办理入住手续时支付,且支付该款项是入住客房的先决条件。.

服务提供商在报价中规定了对价及其所依据的税费。双方均受客人已接受并确认的报价中规定的费用的约束,不得单方面修改这些费用。.

第十二章 第一节 应为子女缴纳的费用

服务提供商可根据年龄对服务费用实行差异化定价,特别是在提供加床住宿的情况下,具体如下:

  • 0至3岁的儿童可免费入住(提供婴儿床:每次3000福林),,
  • 3至6岁的儿童如需加床住宿,费用为4,500福林/人/晚(含早餐),,
  • 6岁以上儿童如需使用加床,费用为14,000福林/人/晚(含早餐)。.

第十二章第2节 宠物应缴纳的费用

在酒店客房内,宠物可在客人看管下入住,但需支付每次住宿30,000福林的附加费,以及额外的清洁、消毒和除过敏原费用。 宠物仅可使用通往客房的公共区域,但不得带入酒店的其他区域(餐厅、早餐厅、水疗区)。 客人须对宠物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如造成损害,酒店有权收取赔偿费。.

第十二章第3节 附加服务及收费项目

服务提供商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收取额外费用:

  • 若房间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则必须进行清洁,,
  • 在禁烟房内吸烟,或有其他超出常规清洁要求的行为,,
  • 超额预订或超出期限使用客房(超时使用费——延迟退房费),,
  • 根据停车时长使用停车位——按日收费。.

服务提供商将在网站上、酒店前台或酒店客房内公布上述费率,这些费率构成《一般条款与条件》的附件。.

超额使用费是服务费用的组成部分,客人有义务支付该费用。.

第十二章第4节 价格适用与开具发票

服务商有权根据动态定价原则单方面调整价格,但该调整不影响已确认的预订。.

最新价格可在网站和酒店前台查询。附加服务的价格也会在提供该服务的地点予以标示。.

各项服务的最新价格始终是当时有效的《一般条款与条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服务提供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就相关款项开具发票。.

第十二章 第5节 投诉处理

客人如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或代表服务商行事的人员有任何异议、投诉或意见,应在入住酒店期间立即—— 最迟不得晚于退房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服务提供商提出,并有此义务。 服务提供商将根据相关内部规章和法律法规对所报告的投诉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投诉处理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若客人在离店后才提出投诉,鉴于取证条件的局限性,服务提供商有权在处理该投诉时将此情况予以考虑。.

第十二章 第6节 正式投诉

投诉人亦有权向服务提供商提出正式投诉。.

凡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服务提供商注册地、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可核实方式提交,且投诉人明确要求对投诉进行处理并给予正式答复的投诉,均视为正式投诉。.

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对正式投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最迟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提出正式投诉并不影响投诉人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

第十二章第7条 责任、赔偿与价值保全

若客人在酒店范围内遭受任何损害,且该损害可归因于服务提供商雇员或代表服务提供商行事之人的应受指责的行为,则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以下情况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 是由于不可抗力(vis maior)造成的,,
  • 可归因于客人或与其同住者的行为,,
  • 系由第三方行为所致,且该行为超出服务提供商的业务范围。.

贵重物品保管(保险箱)

只有当客人将贵重物品存放在酒店中央保险箱内时,服务商才对客人的物品丢失、毁损或受损承担责任。.

对于存放在客房保险箱内的物品,服务提供商仅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责任:即能证明损失是由服务提供商的雇员造成的,或可归因于服务提供商应受指责的行为。.

如果服务提供商能证明损害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则免除其责任:

  • 不可抗力的外部原因,,
  • 客人或与其同住的人员,,
  • 或者由第三方造成的。.

监控摄像头

为保障酒店区域内宾客、服务商员工及财产的安全,并预防和调查违法行为,酒店已启用电子监控系统(摄像头系统)。.

监控范围仅限于酒店的公共区域和公共空间,特别是前台、大堂、走廊、停车场及其他通道区域。 监控不涉及客人的隐私,特别是客房、浴室、卫生间或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不允许进行监控的场所。.

客人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或办理酒店入住手续,即视为已知悉酒店公共区域设有监控系统,该系统的详细规则、目的、法律依据、 数据处理期限以及相关权利,均载于服务商当时有效的《数据处理声明》中。.

服务提供商将严格按照相关数据保护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监控录像,且仅限有权人员查阅。.

酒店区域内将醒目地张贴有关监控摄像头的警示通知。.

访问限制、免责声明

服务商有权在酒店范围内划定某些区域,客人不得进入这些区域。.

对于在此类封闭区域内发生的损失,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此类损失应视为由客人造成的损失。.

维护与违约

如果能够证明以下情况,服务提供商应对与酒店状况及维护相关的损害承担责任:

  • 违反了其抚养义务,或者
  • 为了预防损失,其行为未达到该情况下通常应有的标准。.

在此方面,服务提供商承担的举证责任应依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赔偿责任应以《民法典》(2013年第V号法律)的规定为准。.

理赔申报与配合

客人有义务在发现自身遭受损失后立即向服务提供商报告,并提供调查该损失事件所需的一切信息,包括在必要时启动行政程序。.

客人的责任

客人应对其本人或与其同住的人员对服务提供商、其他客人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服务提供商有权直接向客人追偿损失。.

离职后主张赔偿

如果客人在离店后经证实造成了损失,服务商有权向其追偿损失金额,甚至可通过银行卡扣款的方式进行,前提是客人已事先同意, 即已提供其银行卡信息。.

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将证据以原始状态保存3年,并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时予以提供。.

损失的认定

对于服务商确定的赔偿金额,客人有权向服务商的上级主管提出异议。若争议无法解决,双方均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电子通信的安全性

双方有义务确保通过电子方式(电子邮件、互联网、数字存储介质)传输的数据得到适当保护,特别是确保其免受病毒侵害。.

由此造成的损害,应由违反安全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保密

服务提供商将对与客户、费用承担方相关的、已获知的 将予以保密,并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服务商当时有效的《数据处理声明》中的规定加以使用。.

服务提供商在处理其掌握的个人数据时,将依据当时有效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第2016/679号条例(GDPR), 以及关于信息自决权和信息自由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事。.

除法律规定必须保留或应移交给主管部门的数据外,服务提供商不会向第三方披露其获知的信息,也不会将其公之于众。.

客人和付款人必须对在服务商的运营、商业活动、安全系统、内部规章制度、员工以及其他客人方面获知的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

客户无权将属于服务提供商商业秘密的信息,或损害服务提供商正当经济利益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予以公开,或在未经服务提供商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用于商业或其他目的。.

客人有义务尊重其他客人的隐私和人格权, 因此,未经其他住客或服务提供商员工的同意,不得对其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人格权的图像、音频或视频录制及发布。.

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已公开的信息,以及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

保密义务在服务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依法公开为止。.

第十三章 数据处理与数据安全法规(GDPR)

服务提供商的数据处理应遵循其当时有效的、在形式上独立于《一般条款与条件》的《数据保护与数据安全条例》中的规定。.

《数据保护与数据安全条例》是《一般条款与条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通过本网站的以下链接或酒店前台的打印版本查阅,并与本《一般条款与条件》同时生效。.

《数据保护与数据安全政策》——Hotel****Garzon Plaza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如果本《一般条款与条件》赋予服务提供商相关权利或义务,则服务提供商指定且至少担任中层管理职位的员工有权行使或履行这些权利和义务, 具体而言——仅举几例——包括前台经理和销售经理,其次是服务提供商的执行董事。.

担任此类职务的人员有义务充分查明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由此获得的信息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如果客人或与其同住的人员对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则有权向服务提供商的上级管理层提出申诉。.

如果由多名客人共同签订《服务合同》,则就该合同产生的义务而言,他们应被视为连带债务人。.

如果服务合同或《一般条款与条件》中的任何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应以最接近原条款经济及法律目的且可依法执行的规则替代该无效条款。.

双方必须完全按照《服务合同》和《一般条款与条件》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和适用其条款,无论其名称或位置如何。.

服务提供商有权单方面修改与服务相关的信息、 价格、优惠、促销、报价以及内部规章和管理条例进行单方面修改,但前提是该修改不影响已签订的服务合同的内容。.

服务提供商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环境的变化及其内部规章制度,单方面修改《一般条款与条件》。.

《一般条款与条件》的最新有效版本可在服务提供商的网站上查阅,也可在酒店前台获取纸质版本。.

《一般条款与条件》的修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双方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应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并避免任何可能无故妨碍对方运营的行为。 双方应致力于通过协商协商的方式,以和平途径解决出现的法律纠纷。.

如果消费者纠纷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被视为消费者的客人有权根据其居住地或所在地,向有管辖权的调解机构申请启动调解程序。.

根据服务提供商注册地管辖的调解机构:

杰尔-莫雄-肖普朗县调解委员会

注册地址:9021 杰尔,圣伊斯特万路10/A号。.
通信地址:9002 杰尔,邮政信箱 92 号。.
电话:(96) 520-21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服务提供商在调解委员会程序中,将履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合作义务。.

对于本文件未作规定的各项事宜,应以当时有效的匈牙利法律法规,特别是《民法典》的规定为准。.

日期:2026年6月1日

马图什·巴拉兹·卡罗伊

Garzon Pláza Kft. 执行董事.